执业药师注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12-20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影响执业药师注册的行为,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注意。详情如下: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中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以上“执业药师注册注意事项”是由i药考为大家整理发布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药师考试、健康管理师考试、执业药师考试、执业医师等职业类考试信息的话,请关注i药考,详情请拨打客服热线 010-86464808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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