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执业药师配备利好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22

近日,宁夏药监局发布《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作了四项规定。详情如下:

例如,《通知》规定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要求执行《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每5家零售门店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政策;对于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以延期到2023年3月6日后按相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对于农村乡镇以下部分地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此《通知》还提出,对于仍在零售药店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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