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2

近日,内蒙古发布了一则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各执业(从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5号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2019]12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原则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继续教育对象

执业药师(含2020年考试通过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

三、继续教育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内容

学习内容涵盖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的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内容

学习内容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领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学时学分要求

全年要求90学时,30学分;

1、公需科目: 30学时(每学时时长45分钟),计10学分;

2、专业科目:60学时(每学时时长40分钟),计20学分。

五、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统一采取网授方式。

因更换系统,开网时间延后,预计在8月末完成,具体内容及时间另行通知。

请关注内蒙古药师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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