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布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3

近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一则重要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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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改善居民就医购药体验,提升我省医疗健康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建设覆盖全省的处方流转服务系统,整合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和药店零售信息,为全省居民提供更为便捷的“互联网+”购买服务,改善居民就医购药体验,创新医药服务模式,提升我省医疗健康便民服务水平。我省的处方流转与监管工作先在省内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再逐步向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推广。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

建立全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实现各医疗机构处方数据流转,开展医院处方外延(包括医院 HIS系统、互联网医疗服务系统等)、智能线上审方、慢性病续方、合理用药监测等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处方流转工作的线上监管。

(二)开展处方服务体系建设

基于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创新传统配药发药服务模式,建立处方服务系统,连通患者端、医师端、药店端和管理端,为广大患者提供处方外延、预约购药、用药咨询等“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患者可凭医院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电子处方,经药师审核后,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三)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平台对接

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本机构HIS系统的接口升级改造,与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完成对接,实现处方信息实时上传、医师药师电子签章认证等功能。零售药店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主动对接监管平台,实现处方信息实时接收、处方线上审核、药品存销管理等功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统方。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试点建设 

1.平台搭建。项目建设方搭建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并与湖南省电子健康卡、湖南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湖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等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便捷服务。 

2.试点医院。试点医院包括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三医院和石门县人民医院。

3.信息采集。试点医院要结合实际,明确本机构可开展处方流转工作的医师、药师以及可外延的药品目录,完成在流转与监管平台的数据采集填报和审核校验工作,并及时进行更新:(1)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有处方权,能够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到执业信息;(2)药师应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3)药品应以慢性病、常见病的口服或外用制剂为主,注射剂(自用胰岛素针除外)、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或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不纳入处方流转范畴。

4.接口升级改造。试点医院完成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系统 HIS 接口升级改造和数据校验。 

5.入网药店建设。零售药店可依据药店接入条件(详见附件1)自愿参与流转与监管平台,连接零售药店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方对全省入网药店系统服务软件和硬件环境进行改造,满足处方流转建设需求。

6.试点验收。完成试点平台搭建和相关系统对接,并顺利运转2个月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再推广应用。

(二)推广应用 

1.加强宣传。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使居民获得更多方便、快捷、贴心的健康服务。

2.平台推广。将平台逐步向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推广,互联网医院要率先开展处方流转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支持项目建设方完成信息系统对接。

3.药品处方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系统运行数据的动态统计分析,开展数据质控,通报业务开展情况。流转处方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由有资质的医师签名(含电子签名)、再经药师审核。

四、参与各方的责任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全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总体建设并选择项目建设方,制定相关接口和管理规范,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处方流转服务并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信息统计中心提供专网对接等技术支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个人信息安全及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有关规定,对平台上的患者隐私保护、信息保密和网络安全进行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托监管平台,负责加强对处方流转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人员资质、处方合理性和行风等方面的监管。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入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远程审方中心运行情况的监管,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内入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审核等相关重点内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负责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的建设、技术支持、运营维护等工作。项目建设方成立项目实施和运维团队,按照接口规范,协助医院、零售药店完成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服务产生的数据要求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保证访问、处理数据的行为可管、可控,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同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定期报告平台运营情况,负责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平台数据信息保密和网络安全工作。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流转处方时,应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匹配处方信息,不得定向流转、选择性流转处方,但可按照就近、价廉等规则,分类排序推送购药信息,由患者自行选择购药药店。

(四)各参与处方流转的医疗机构负责协调医院各科室(部门)与项目建设方、相关单位做好信息采集、系统对接等工作,实现HIS与处方信息流转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负责对流转处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做好日常监管。组织医务人员参与处方流转技术培训、宣传普及与推广应用工作。

参与处方流转的医疗机构需建立处方审核制度,所有外流处方需经医疗机构同意并完成审方后才能进行流转。院外购药应严格遵循患者自愿和知情选择,医师应加强医患沟通,不得诱导或指定患者在特定药店购药。医疗机构应建立外购药品处方监控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发现不合理用药及行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五)参与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的零售药店要进行硬件设施和信息系统改造,承接平台处方药品零售相关服务。药店需建立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对所有流转处方进行审核。药店销售处方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等信息应与流转的处方保持一致。如药店销售与流转处方不一致的药品或销售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药店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工作要求 

处方流转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和监管平台项目建设方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宣传引导,为处方流转与监管工作开展和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环境。相关医疗机构要明确专门科室(部门)或专人负责,按要求进行接口改造,及时实现与处方流转与监管平台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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