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监局发布《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4-29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了《省药监局综合处公开征求《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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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从申请与审批、经营管理、监督检查这几大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提到了不少关于执业药师配备的硬性要求,如下: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连锁门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连锁门店,应当配备经过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提供药学服务。

连锁门店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指导合理用药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执业药师审核、调配处方和远程审方后应签名确认,其手工签名或电子签名或须经连锁企业备案并留档备查;药学技术人员复核、调配处方的,应当签名确认,其手工签名或电子签名须经连锁企业备案并留档备查。

执业药师在岗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少包括姓名、执业注册证号及照片等),着装符合要求,佩戴执业药师标志牌。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的服务平台设置指导原则,其中就对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配备做了明确要求。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中心(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为其门店和单体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远程网络系统。

(二)平台应设立专门的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平台的运营管理。配备平台负责人1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两年以上药品经营管理经验,主要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确保平台正常运转;根据平台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信息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平台的正常运行。

(三)平台配备执业药师要求: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工作的门店在20家以内的,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30%。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工作的门店超过20家的,每增加 10 家门店(不足10家按10家计算)必须至少增配1名执业药师,其中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 30%。

(四)平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学服务质量巡查人员,原则上每5名开展远程审方工作的执业药师必须配备1名巡查人员,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熟悉药事服务工作,专门负责对审方药师审方质量、各连锁门店通过平台提供药事服务等工作进行质量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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