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8

近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了有关最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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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获得药学继续教育学分。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  药学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我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等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药学(药品)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药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布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

2.中国药学会、中国药师协会、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的继续教育。

3.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

4.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

5.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研修班、进修班。

(二)Ⅱ类学分

1.参加远程教育。

2.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3.出版学术著作。

4.州(市)级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

5.调查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7.进修(含出国培训)。

8.州(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学术访问等。

9.单位组织业务学习培训。

第三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七条  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药学继续教育项目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6学时计算;经考核合格,每3学时1学分;主讲者1学时2学分,每年不超过25学分。

(二)发表在国内公开刊物(同时标有ISSN和CN字样)和国外学术杂志(标有ISSN字样)的本专业论文,每篇6-4分,以第一作者记学分上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发表在内刊上的本专业论文(注有“准印字号”),每篇3分,计第一作者,单位内本专业论文,每篇1分,计第一作者。

(三)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四)获得国家级奖:一等奖20-16分,二等奖15-11分,三等奖10-7分。获得部、省级奖一等奖12-8分,二等奖10-6分,三等奖8-4分。以第一获奖者记学分上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者。科研立项未获奖,按三等奖最低分计。

(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研修班、进修班到国外学习培训的,每天按10学时计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6学时计算;州、市级及以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5学时计算。经考核合格,每3学时1学分;主讲者1学时2学分。

第八条  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远程教育学习,经考试合格,按培训机构明确的学时数计算,每6学时1学分,每年不超过10分。

(二)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考试合格,每门课程按20学时计算,每6学时1学分,每年不超过15分。

(三)出版药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药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每年不超过25分。

(四)获得州(市)级奖5-3分。以第一获奖者记学分上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者。科研立项未获奖,按最低分计。

(五)单位组织的调查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综述,每3000字1分,每年不超过10分。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2-10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9-7分、外观设计专利6-4分,以第一发明人记学分上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者,每年不超过15分。

(七)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参加相关实践活动,经考核合格者,6个月及其以上的,授予25学分;6个月以下的1个月以上的进修,每月授予4学分。

(八)县级及以上医药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每天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1学分。

(九)单位组织的药学专业类业务学习、培训,授课者、参会参训者统一按每次0.5分计,每年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学分验证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

第十条  药学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验证制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将取得的学分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在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统一报所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初审材料报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后,颁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学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对此单位发放的学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云食药监人〔200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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